为有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表示,即使处理后达到国标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生活污水,仍不能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本条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其次, 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内河船舶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享有免费接收政策,同时该条例对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设置了每5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的要求。上海海事部门3月1日在系统同步启动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模块,通过大数据分析会对5日内或每航次未交投污染物的内河船舶进行提示。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于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