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带薪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其中,在船工作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
船员带薪休假期应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带薪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征得船员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带薪休假的船员召回。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船员带薪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等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海员,《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4休假的权利规定了海员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包括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确定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最低年休假标准,海员带薪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计算服务期长度的方法应由各国主管当局或通过适当的机制来确定,合理的缺勤不应被视为年休假。至于能否以其他支付形式取代带薪休假,该部分则明确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规定的最低带薪休假的任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