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2.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3.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4.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了船舶配员的最低标准,公司在配备不低于最低安全配员的前提下,应根据船舶实际营运情况增派合格的人手,并明确职责,确保相关海事法规得到遵守,以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
2、确保休息环境舒适良好,船员也应养成良好的休息习惯,尽可能保持充实的体力和精力,以满足日常作业和可能的额外工作需要;
3、在值班期间感到疲劳时,应开门或开窗呼吸新鲜空气,或往脸上喷水;在瞭望的同时可在驾驶台来回走动;补充水分或吃些坚果、酸奶等可以减轻疲劳。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青岛智芯蔚来技术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2009108号-3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 EMAIL:zwill_c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