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23)修改通报将于7月1日生效。
修订内容
第1篇 入级规则篇
新增当在船台上或船坞内进行液压试验有困难时,可在船舶处于漂浮状态下进行的规定;
新增“液化天然气专有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新增非国际有限航区航行船舶R1(D)/R2(D)/R3(D)、新能源汽车运输(NEV Carriage(X))、包装危险货物消防(DGP-F)、艏部装载系统(Bow Loading System)等附加标志,将一人驾驶(OMBO)附加标志修改为船舶桥楼设计与设备(BDE-1/BDE-2/BDE-3)附加标志,将“绿色生态技术”相关附加标志由表I-3整体移至表G;
明确有限航区船舶的完整稳性、分舱和破损稳性、消防应符合本规范第10篇的相关要求、“已开工建造的船舶”的批准图纸不受“满4年即自行失效”的条款限制;
纳入URZ17(Rev.17, 2022.07),更新了相关引用文件,修订了“气胀式救助艇”的相关要求以及“认可和发证程序”中的发证条件;
删除关于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检验的所有内容,相关要求可见CCS《绿色生态船舶规范》(2022)。
第2篇 船体篇
新增薄厚板对接时“不削斜”的过渡情况,对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干舱内可接受单面连续角接焊;
增加首尖舱设置横向制荡舱壁或强肋骨时的强度要求指向;明确舱口盖有限元建模边界条件;
明确重货加强的强制适用范围为不大于0.833立方米/吨装载率要求,并将装载钢卷加强时排除在外;
全面优化了船舶装载钢卷时的结构强度要求,明确加强范围、腐蚀增量,修订了内底和内壳骨材及底边舱斜板的要求;
明确救生设备的船体支撑结构计算时的设计载荷与应力衡准;
新增下水驳的定义及附加标志要求;
新增对开式挖泥船甲板铰链动载荷经验公式,并设定放大系数;
调整膜型液化气体船箱形凸形甲板内的甲板纵桁布置要求。
第3篇 轮机篇
船用塑料管系增加了耐火试验样件的选取要求以及规定了耐火试验方法;
轴系校中步骤中增加整体尾管安装后,尾管轴承斜度测量要求;
完善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定义,补充液压阻塞定义,并对液压阻塞等机械故障的干预方式加以澄清;
锚机装置设计载荷中,增加驱动载荷要求以及控制制动器的技术要求。
第4篇 电气篇
澄清需要提交保护电器协调动作分析资料的船舶类型;
修订灭火剂施放前报警与风油切断联锁的规定、电机空气间接冷却绕组的温升限值;
新增载运某些危险货物时电气设备的防爆类别和温度组别的规定。
第8篇 其他补充规定
修改OMBO附加标志为BDE-1、BDE-2和BDE-3,并新增了BDE-2和BDE-3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
第15章电力推进船舶补充规定澄清了原规范中不明确部分,新增推进动力线配置要求及推进变压器保护的要求,修订了吊舱装置的滑环试验要求;
删除客船补充规定;明确消防灭火系统和冷却设施要求;
补充Bow Loading System*的规范技术要求。
第9篇 散货船和油船结构(CSR)
规范的适用性改为以干舷船长判断;
补充当船首局部冲击角度小于50°时,对船首结构的要求;
澄清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肘板的适用规范要求;
澄清油船剪力修正板厚的取值位置;
澄清了细长比要求不适用于舭部、槽条和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明确骨材翼板宽度超宽时的处理方式;
明确主要支撑构件开孔处的屈曲评估方法;
修订了骨材屈曲极限能力计算要求;
澄清了上层建筑和甲板室构件的尺寸要求;
澄清了舱口盖有限元模型的相关要求。
第10篇 有限航区船舶
增加关于非国际航行有限航区船舶R1(D)、R2(D)、R3(D)的附加标志及建造后检验要求;
增加分别标识调遣和作业适用航区船舶的总纵强度校核要求;
删去关于散货船和化学品船中间甲板的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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