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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首违可不罚”清单

来源:长江海事 时间:2023-03-06 作者:航运直聘 浏览量:

从长江海事局官微获悉,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精神,持续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优化长江航运营商环境,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现公布《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可不罚”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在长江海事局辖区内,船舶或船员发生《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可不罚”,是指自本通告公布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内,船舶或船员首次发生《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可不罚”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三、符合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首违可不罚”清单适用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违法行为改正证据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或承诺;整改措施或承诺当场提交确有困难的,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全面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加强内部教育与培训,不断提升船员遵章守法意识和专业操作技能,有效防止海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防范安全与污染事故风险。


五、本通告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长江海事局关于公布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首违可不罚”清单的通告》(2021年8号)和《长江海事局关于新增4项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可不罚”适用事项的通告》(2022年2号)同时废止。


一、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1. 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注:中国籍船舶国旗悬挂位置不准确或者破损,经提醒后及时纠正的。

2. 船舶在紧迫局面时触碰航标

注:船舶为应对紧迫局面(非本船造成)触碰航标,并已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的。

3.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4. 船舶未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X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随船

6.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

7. 船舶在港从事污染物交付、接收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注:仅限于船舶已按照规定如实规范地录入“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E行)”。


二、长江海事局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可不罚”清单


1. 船舶锚泊期间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VHF)电话

注:客船、危险品船舶除外。

2.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注:客船、危险品船舶除外。

3.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事故、险情或水域污染。

4. 船舶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

注:客船、危险品船舶除外,且锚泊地点为非横驶区、航行警戒区、桥区、港区、坝区、单向控制河段及狭窄,弯曲航道等重点水域。

5.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注:经调查,故意造成设备故障以逃避海事监管的除外。

6.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仅限于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8.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

9. 船舶在港从事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

10. 船舶未按规定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注:客船、危险品船舶除外,且仅限于未随船携带1个月前的开航前自查记录 。

11.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注:非客船、危险品船舶的值班船员因突发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船长及船公司批准后离船,且船舶已安排人员消除隐患,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12.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注:船舶未在船位核对点报告的。

13.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注:船舶临时错走航路并及时调整,未造成事故及险情。

14.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未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由于设备本身故障或者基站信号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其他设备中无法正常显示或显示信息与录入静态信息不一致。

15.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注:船员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不包括中文船名、MMSI码、天线位置、船舶尺度、危险货物信息等信息),不影响航行安全的。

16.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随船携带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上均记载同一有效船舶识别号的。

17.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注:经执法人员抽样检查确定燃油硫含量超标,但船舶能够出具合法加油机构的加油凭证,没有主观违法故意的。

18. 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

注:未影响航标效能且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19.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注: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且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20.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

注: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21.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注:经责令改正,船舶及时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的故障。

22.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

注:《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填写不规范或者船长未签字,但有证据证明已开展过自查。

23. 船舶未正常使用生活污水设备

注:船舶生活污水直排管路阀门已经海事部门铅封且铅封完整有效,但由于阀门锈蚀导致管路轻微渗漏。

24.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注:海事部门检查前已经报告,但未满足《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的报告时间要求的,或者报告码头名称不规范(不影响正常理解的)。

25.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注:未如实记载但能够提供材料表明污染物排放有合法接收去向的,且经调查核实当事船舶存在隐瞒排放污染事实的除外。

26. 船舶VHF通信非法占用应急或专用频道

注:船员利用VHF应急或专用频道聊天,经提醒后立即纠正的。

27.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注:船舶虽已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但数量不满足船舶检验证书配备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及时纠正的。

28. 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

29. 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注:非因人为故意造成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被衣物等物件遮挡,经提醒后立即纠正的。

30.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

31.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

32.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

33.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注:危险品船除外,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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