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的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一个纳税年度内,远洋船员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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