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2-83875125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航运资讯 >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关于做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事局 时间:2022-12-29 作者:航运直聘 浏览量:

neirongsucai9.jpg

为做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便利货物运输,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国际最新的研究成果,现就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联合国编号为UN3090、3091、3480和3481的重量大于500g的多个大电池、重量大于12kg的多个大锂电池组以及含有多个大电池和电池组的设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锂电池要求。交付船舶载运的大宗包装的锂电池、电池组以及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应当为未经使用的新电池,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9.4章的规定,交付运输时其荷电状态(SOC)不得超过30%。每一锂电池和电池组都应当采取防短路措施。样品锂电池或电池组,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用于处理或回收的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其他相关要求运输。

二、大宗包装要求。用于装运锂电池产品的大宗包装应当为刚性大宗包装,包装材料为金属、硬质塑料、天然木、胶合板、再生木或硬质纤维板,包装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包装类II的有关性能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单个大宗包装应当具有方便机械操作的设计,体积不得超过3立方米。大宗包装内装的锂电池、电池组或设备应当被放置在内包装中,或采取有效的隔离和固定措施,避免由于货物运输中的移动、与其他电池或电池组或设备间的接触以及大宗包装内由其他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产生的纵向的荷载造成的损坏。

三、装运要求。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应当装载在集装箱等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交付船舶运输,每个货物运输组件总重不得超过其标称最大营运总质量,且每个货物运输组件盛装的锂电池总能量(Wh)不得超过最大允许量的80%(最大允许量=货物运输组件最大营运总质量(kg)×锂电池能量密度(Wh/kg))。货物运输组件内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 40163—2021)的规定,采取妥当的绑扎、固定、衬垫等安全措施,货物运输组件内大宗包装不得堆码。如果使用托盘装载,托盘内包件总重量不得超过托盘所允许的最大装载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关,加强现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运输安全。


搜索公众号:航运直聘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热线
0532-83875125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青岛智芯蔚来技术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2009108号-3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1750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0号中商大厦 EMAIL:zwill_cc@sina.com

ICP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540 人力资源证: (鲁)职介证字【2022】3702010068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