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员权益维护机构
船员权益维护机构主要包括:海事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船员协会或海员工会、海事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等。
(1)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有关的劳动纠纷,以及因侵权造成船员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纠纷。
(2)人民法院:受理劳动合同争议纠纷,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等。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受理、公断与裁决当地(县区级)签订上船协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中国籍船舶当事人涉及船员最低年龄、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的投诉或争议事项。
(4)船员协会或海员工会:依法进行民事活动,代表海员与企业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在诉讼中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5)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员任职资格、船员履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船舶配员、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侵犯船员自身自由、财产损失、经济利益以及个人声誉等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
2. 典型维权途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专业调解机构等调解、劳动部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这四种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供选择的最典型的方式。
一、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者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2)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3)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示:船员可以在其利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任职记录、资历证明等找到用人单位,向其负责人或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诉求,经过与对方的有效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道德规范,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相关规定调解达成一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提示:第三方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者所在地的工会组织、律师或者双方都能接受的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三、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或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不成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除另有规定的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提示1: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提示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提示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5: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不缴纳任何费用。
四、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提示1:涉及船员申请船舶优先权的案件,可以不经仲裁而直接起诉,法院也会受理。
提示2:起诉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申请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船舶所有人发生下列侵权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
(1)拖欠或拒付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拖欠或拒付在船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金。
(3)拖欠或拒付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
(4)拖欠或拒付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
(5)拖欠或拒付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金。
提示1: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公告六十日,公告期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公告期过后,船舶优先权消灭。
提示2:一旦船舶被扣,可迫使船舶所有人提供担保以实现船舶优先权;如未提供担保,可由法院强制出售被扣船舶,以价款实现船舶优先权。
六、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当地有支付令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
(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提示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提示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提示3: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3. 其他维权途径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提示:对船员而言,海事局、海关、卫生检疫、边防、海警等机关都可能对船员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船员对上述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举报投诉
(1)对投诉事项涉及到船员最低年龄、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的,向上船协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监察。
(2)对投诉涉及船上工作生活及膳食条件危害船员安全、健康和保安的,以及船员培训与适任、船员证书与资历、船员服务机构与外派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可向船舶和机构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投诉。
(3)投诉涉及外国籍船舶的,当事人可向船舶停靠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投诉。
(4)对船员投诉涉及海事执法人员廉政问题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5)对航运企业涉及非法经营活动、治安和刑事的,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投诉或报案。
提示1: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时,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而不应仅是口头叙述。
提示2:船员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经济困难,可申请社会公益律师或海员工会、船员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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